交汇点讯 近日,针对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等部分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波动情况,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向社会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巡查检查,从严从快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防疫物资价格、捆绑搭售等价格违法行为。12月13日,记者获悉,截至目前,南京市场监管系统已检查各类零售药店1386家,办理涉疫情防控价格投诉举报33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葆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华山路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南京葆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华山路药房在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时,强制搭售其他药品,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
案例二
南京九天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淳淳东路店
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京九天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淳淳东路店陈列的新冠疫情防疫相关药品“金银花露”、“急支糖浆”未按要求明码标价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查处。
案例三
南京淳信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京淳信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所陈列的新冠疫情防疫相关药品“板蓝根颗粒”、“感冒清热颗粒”未按要求明码标价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查处。
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2月12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份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防疫药品及用品
销售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组织者: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口罩等出现销售热潮,部分渠道销售价格显著上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组织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合规经营,严禁无证经营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合法自主定价,严禁哄抬价格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不合理大幅度提高包装、运输等相关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营者违反处方药销售规定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全部违法所得,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南京市场监管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备药,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编辑: 王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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