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10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老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子女“啃老”、忽悠老人办卡、赡养老人等社会热点话题。
子女强行“啃老” 老人有权拒绝
小高为高某、方某女儿,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的一套房屋为高某、方某共同所有,现由小高独自居住。高某、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高腾出高某、方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的房屋。小高在庭审中称自己有十多年抑郁症病史,平时很少出门,没有经济来源,经济上依靠高某、方某每月支付的1000元。
二审中,高某、方某一提交2020年9月27日调解协议一份,该调解协议载明:经社区调解,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1.即日到自来水公司开通水。2.带小高到三甲医院(南京空军医院)看病,主要是妇科和心肾科。3.一个月内(11月1日之前)搬离,搬家费由父母支付。4.父母帮小高支付一年房租费用(2000元至2500元)。5.每月支付小高1000元生活费,支付一年期限。6.案涉房屋卖出后,给小高20万元,由小高本人自己提出,本人承诺以后有任何事情与父母无关(有关户籍事宜要配合),父母有任何事情也与小高无关。
南京法院认为,高某、方某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高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属于无权占有,高某、方某要求小高迁出案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高某、方某出于亲情考虑愿意为小高提供替代的安身之所,但小高对此不予配合,且在双方曾对房屋迁让事宜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小高仍然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继续占有案涉房屋。
南京法院据此判决:小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自高某、方某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的房屋迁出。
忽悠腰痛老人办卡 游泳馆被判败诉
2021年,南京年过六旬的张女士因被腰痛困扰,到健身房咨询游泳事宜。销售人员称游泳能治腰疼,并表示曾有半身不遂的顾客通过游泳站起来了。在销售人员推荐下,张女士花5080元办卡,下水后不耐受寒凉,腰痛加剧,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张女士欲退卡被拒后起诉健身房。
法院认为,健身合同中明确约定:60岁以上老人办卡,需提供有效医疗证明确保身体适合训练,并提供家属签署的免责协议。健身房作为专业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未核实张女士身体状况,致游泳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于近日判决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费。
赡养义务不因一纸分家契约免除
吴老太与其丈夫老赵共生育有长子赵大、次子赵二、女儿小赵。2006年,吴老太和老赵因需赡养,与长子赵大、次子赵二签订分家契约书。契约书对吴老太和老赵的现有财产均分给长子赵大、次子赵二,赵大负责赡养吴老太,赵二负责赡养老赵。
2012年,老赵去世,赵二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用。老赵去世后,吴老太独自生活,不需要子女照顾。近几年,吴老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赵二及小赵定期照料。
2021年,吴老太经村委及相关机构就其赡养问题,与三子女调解未果。2022年,吴老太因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吴老太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护理及服药治疗。吴老太住院治疗期间由赵二照顾。出院后,由赵二及小赵轮流照顾。
吴老太除政府每月发放的53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吴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1500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违反民法典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规定的,此类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在父母诉请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各子女间并非对赡养费用进行均等分担,应当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及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多寡等情况。故判决赵大、赵二、小赵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比例为7∶2∶1。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陈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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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