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4日,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以及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并通报了去年以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总体情况。
567人因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被判刑
据通报,江苏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2017年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3432件,同比增加72.12%,结案3288件,同比增加84.62%,结案率95.8%。
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一审新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87件,同比增长46.15%;结案1312件,同比增长45.62件。其中,56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等刑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22人。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全省法院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审理原则裁判方式,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2017年,全省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件,结案36件;新收江苏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十大案例中,我省有4件入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徐州市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案,于2017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注重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依法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同时,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行政监管职责。
230人入选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
江苏法院创新工作机制体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值得一提的是,不断深化“三合一”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体制。经江苏高院批准,在灌南县设立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灌河流域涉水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江苏海域内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标志着江苏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体制的新发展新突破,对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省共有省法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同时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建设,目前全省共有8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专家人数230人。此外,全省法院建立了10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附:
2017年度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件
据介绍,江苏高院发布的2017年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涉及环境污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以及环境行政管理纠纷等,案件涵盖了水体、土壤、大气、矿产、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等,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对于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
1、王某某、陆某某等人太湖西山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案
即2016年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通过刑罚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惩处,不仅是制裁犯罪、警示他人,更是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生存之本。本案审理裁判体现了环境司法的应有价值。
2、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三人及被告单位奥凯公司等四家单位污染环境案
审理法院在部分客观性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结合被告人稳定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参照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并据此作出刑事裁判。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准确适用《刑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3、赵某某等非法采矿罪案
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有利于保护长江水域环境资源并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孙某某等22人非法捕捞螺蛳案
22名被告人在水生生物繁殖期采用拖网方式非法大量捕捞,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同时破坏湖区底栖生物栖息地,影响螺蛳及其它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破坏了湖区生物多样性。审理法院通过专家论证、专家证人出庭等方式准确把握非法捕捞螺蛳对生态的破坏,对22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5、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7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即广受关注的“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该案探索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及特色,重点就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进行了探讨,首次明确环境公益案件“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实质内容,即包括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及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该案的诸多先行尝试,为类似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该案首次将行政机关引入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依法说不,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6、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是自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江苏省政府第一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身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受理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类型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
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游某某、许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确把握了环境容量有限,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即使随着环境的自净,相关水质有一定改善乃至达标,也不能免除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依法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处向水体大量排放电镀废水的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8、铜山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土壤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厘清了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不同举证责任。对于被侵权人遭受污染损害后如何依法及时收集、获取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9、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
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
10、张某某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车辆行政管理案
准确厘定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审理法院认为依法行政并不排斥和限制国家有关淘汰黄标车政策的适用空间,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兼顾个人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统一,充分发挥个案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限行和淘汰报废高污染车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持。
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编辑: 丁叮
{{ article.sysDisTopic }} {{ article.title }}
{{article.sysDisTopic}} {{article.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