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永蝶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经查,当事人专业从事阀门销售,与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同在上海,在明知冠龙阀门系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在自制的合格证及铭牌上,将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中的“冠龙”字号使用在所售阀门的标示企业名称中,同时在合格证及铭牌上使用与驰名商标英文字母内容相近的“KAROV VALVE”、 冠龙汉字首字母的“G L 阀门”、区号为“021”的全国服务热线等内容,混淆所售阀门商品的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商品74台,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