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记者4月17日从南京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通过优化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特别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
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爱民介绍,早在2016年南京就试行企业年金办法。截至2018年底,全市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到282家,惠及职工8万人。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职工希望拥有这个“第二养老金”。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年金制度,南京最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明确企业建立年金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新政调整了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将原来要求“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保持一致,体现制度的公平性。为方便企业,在备案上实行“不见面审批”。
以前的企业缴费是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新政明确,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陈爱民说,这样规定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为规范参保,南京明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也就是说,对于集团型企业,在审核其“经济负担能力”时,采取“集团整体打包”形式,只要“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所属子企业可以集团名义统一建立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后的企业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一次或分次予以补缴。
按照规定,当职工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从企业年金的本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将企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企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交汇点记者 黄红芳
编辑: 曾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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