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或者在学校致他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这是很多家长关心的问题。10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近日审理的一起因小学生课间奔跑摔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校方担责2成。
院方介绍,原告小哲与被告小乐、小轩(均为化名)均系镇江市丹徒区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雨天课间,小哲从教室内向外奔跑,过程中与小乐擦碰了一下。后小哲继续向教室外奔跑,跑至教室门口时,小哲突然摔倒,头部撞到走廊的墙面上,导致头部等部位受伤。
事发后,小哲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小哲和小轩在课间有打闹情况,原告遂将小轩、小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90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遵守校规校纪,雨天课间奔跑未注意安全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而该小学事发时没有尽到严格管理责任,值班老师没有按规定到场巡查,且雨天地面湿滑,学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对小哲摔伤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定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除去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584.36元以及现金5000元,仍需赔偿原告13810.51元。
同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摔伤与小轩、小乐具有因果关系,且当时并没有发生三人相互追逐的事实,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小轩、小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艾力奎 吴安娜 交汇点记者 万凌云
链接: 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我国的多部法律文件中均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可能存在的侵权事件和责任承担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此时需要限制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学生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程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学校和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为此,首先要定期组织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次加强对学生课间或课外活动时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再者还要强化教师安全责任意识,敬岗敬职,对学生危险行为及时预判和处理,真正发挥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吴安娜 万凌云)
编辑: 廉昕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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