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明知洪泽湖处于禁渔期,但淮安男子吕某等人仍然在洪泽湖三河闸下游进行非法捕捞4600多公斤洪泽湖水产品,然后卖给水产经营户严某等人。12日下午,在洪泽湖大堤上,吕某、严某等16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洪泽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吕某等16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吕某桂等16人主动履行各自承担的703元至17221元不等的生态修复费用及鉴定费5000元,并赔偿到位。同时,洪泽区人民法院责令吕某桂等16人用该笔赔偿金购买鱼苗,并放生同生态修复金89366元等值的鱼苗,以修复被他们侵权行为破坏的洪泽湖生态环境。
据淮安市洪泽区法院王亚林院长介绍,生态环境犯罪既要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又要让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这种恢复性司法保护有利于震摄犯罪 ,增加违法成本, 引导公众敬畏环境,共守碧水蓝天 ,同促人与自然和谐 ,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通讯员 吴国翔 交汇点记者 朱鼎兆
编辑: 丁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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