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冬寒风萧瑟,但在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新龙生态林,斑斓的色叶林与潺潺的流水相映成趣,生机依旧。这是常州近年来保护修复湿地等成果的一个缩影。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地球上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物、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碳循环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常州河渠纵横,湖泊众多,湿地保有量达7.44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7%,其中自然湿地有3.38万公顷。截至2021年底,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64.6%,位居全省第六。
多年来,常州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实施退圩退渔还湖、河流清淤、地形改造、驳岸生态化改造、湿地植物种植、堤岸生态修复等多项措施,累计修复湿地2000余公顷,打造了以长江、太湖、滆湖、长荡湖、天目湖等“一江四湖”为主体的常州水域特征,彰显了氤氲婉约的江南水乡风貌,为常州加快建设长三角生态中轴奠定了良好基础。
星罗棋布的大小湿地,串起水韵乡情的生态图景
目前,常州已先后建立了3处国家湿地公园、1处省级湿地公园、20处湿地保护小区,5处湿地纳入省级重要湿地。
溧阳天目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天目湖上游源头与入湖河口区,湿地面积达706.26公顷,湿地率为61.20%,湿地类型主要有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形成了融保护恢复、科研宣教、合理利用为一身的湿地公园特色。
溧阳长荡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212.6公顷,公园内湖泊形态自然,湖岸植物茂密、水草丰茂、季相变化明显,维管植物共200余种,观察记录鸟类110余种,设立了主题鲜明、极富地域特色的湿地观鸟屋、科普长廊和湿地自然课堂等宣教场所。
金坛长荡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7969公顷,湿地率达98%左右,涵盖湖泊、沼泽、河流三大湿地类型,建设时突出生态保护和修复,大力实施退圩还湖、围网拆除、清淤等生态工程,拥有较为完整的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和岛状林,现有各类动植物300余种。
武进滆湖(西太湖)省级湿地公园:公园呈狭长带状格局,总面积约1559公顷,涵盖了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两种湿地类型,开敞湖面上分布着众多浅滩等生态小岛。通过湿地景观、湿地植被与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展示,提升游客对湿地的认知与感悟,增强游客热爱自然、保护湿地的生态意识。
常州经开区宋剑湖湿地保护小区:湿地面积115.1公顷,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宋剑湖区域退田还湿、退渔还湖、周边散乱污企业关改搬转、入河湖污水管网改建、疏浚河道、湖底清淤等先导工程,完善现有的陆生、湿生、水生和底栖生态系统。
新北区新龙生态林:占地面积440公顷,绿化覆盖率高达70%。其中东部主要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西部以丰富的湿地生态景观、色叶植物资源为基底,配合果蔬采摘、生态垂钓、水岸民宿、江南村落等特色资源,核心区打造了特色专类植物区。
新北区长江大保护:针对长江湿地自然资源禀赋以及保护需求,先后建立了录安洲湿地保护小区、长江湿地保护小区、龙港湿地保护小区,新增受保护湿地总面积达1098.15公顷,认定江苏省长江(新北区)省级重要湿地1240.6公顷,落实长江湿地全面保护,施行总量管控、严格用途管控。
有效保护,加强修复 持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近年来,常州湿地保护管理步伐提速,湿地生态持续向好。仅去年一年,常州就新建金坛区丹金溧漕河、通济河、薛埠河,武进区滆湖(西岸片区)、武南河,新北区龙港等湿地保护小区6处;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64.6%,较上年提升6.9个百分点;以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为主体,其他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2021年,全市修复湿地达3486亩。”市林业工作站站长佘广美告诉记者。
全市重点对溧阳天目湖、溧阳长荡湖、金坛长荡湖国家湿地公园分别从科普宣教、自然教育、湿地监测及基础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提升完善,对溧阳天目湖、溧阳长荡湖、金坛长荡湖国家湿地公园、武进滆湖等湿地实施了滨岸带修复、鸟类栖息地恢复、水质改善、围网拆除、清淤等,并开展溧阳市别桥镇西庄村、武进区南夏墅南河社区茅柴浜河道小微湿地试点建设,加强污染治理,强化湿地资源修复,丰富生物多样性,有效维护了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此外,常州还将湿地保护修复列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湿地生态修复力度。
同时,常州还创立打造智慧湿地,开展林业资源专题“一张图”建设,成果已接入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建设融合了常州湿地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历年湿地修复等一系列基本情况,设计并优化了大屏展示模块,具有数据查询展示、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为进一步深化数据应用、拓宽数据服务、规范湿地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湿地保护法今年起实施 保护力度再加码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将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晰了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及各自的职责分工,更有利于形成保护合力。
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与此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王瑶 常晚)
照片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编辑: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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