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记者今日从江苏省国资委获悉,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聚焦发展主业,防止脱实向虚、不当配置金融资产、盲目开展基金投资,防范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2017〕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资委出台《省属企业基金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共十三条,涉及投资决策、落实责任、基本要求、规范程序等内容。一起来看规定内容——
明确基金投资条件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基金投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该基金投资符合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该基金投资符合经省国资委确认的省属企业主业,或能够与省属企业主业及重点培育优势业务发展形成战略协同;
3.该基金投资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
4.该基金投资与企业管控能力相匹配;
5.省属企业已建立基金投资专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决策、协议签订、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投后监管、会计核算、绩效评价、责任追究。
明确不得开展基金投资的情形
对于仅作为出资人但对基金管理人无实际控制权或无重大影响、对所投资金不能有效实行投后监管的基金,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得投资。
明确基金投资的决策要求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基金投资事项,应通过省属企业董事会决策。省属企业董事会该决策事项不得下放或授权。
明确基金投资的审核程序
基金投资不属于省国资委确认的省属企业主业的,该基金投资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非主业投资的监管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的监管责任
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基金投资议案,须以该议案已明确基金投资的监管责任为要件。相关议案须明确省属企业经理层成员承担监管责任的分管领导。基金投资实施后相关分管领导监管责任做调整的,省属企业应同步明确承接者。
禁止高风险投资活动
禁止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基金投资方式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
其他要求
省属企业在董事会审议基金投资议案前,应与外部董事(省国资委委派或提名到省属企业任职的非公司内部董事)沟通,征求外部董事意见。省属企业外部董事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董事会对基金投资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省属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对基金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对基金投资及减值情况进行重点披露。
省属企业应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基金投资增减变动、期末估值、清算退出等情况。
此外,规定指出,相关要求适用于规范省属企业自行决策的基金投资,而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的省属企业除外。同时,规定不适用于规范省属企业执行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决定或安排实施的基金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基金投资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汇点记者 李睿哲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编辑: 李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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