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16岁少年醉驾摩托车撞上墙两人受伤,北京“路怒飙车”男子危险驾驶被判拘役三个月,上海司机酒后驾车时打电话不慎发生单车事故,后在行驶途中车辆自燃……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但有些人就是算不清这其中的经济账、安全账、责任账,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4月26日,扬州市检察院发布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及六起典型案例。
统计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扬州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3053件3058人,审结2989件2994人,其中起诉2862件2866人,不起诉127件128人,不起诉率为4.28%。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大,且呈递增态势。2019年首次超过盗窃罪,位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2017年全市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715件715人;2018年共受理974件977人;2019年共受理1160件1161人;2020年1-3月共受理204 件205人。
青年男性、个体和无业人员是危险驾驶案的“高发人群”,以2019年受理案件为例,男性1004人,占98.82%,女性12人,占1.81%。与此同时,外国人犯罪逐年上升。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犯罪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较高,达91.14%。
典型案例1 撒谎串供难逃检察官“火眼金睛”
2018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盛某与其六位朋友晚餐期间大量饮酒。20时,被告人盛某驾车行驶至扬子江中路智谷门前路段时停车。同日21时许,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出警到现场查获被告人盛某。经检测,被告人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6mg/100ml。
被告人盛某一直辩解其喝了酒但没有驾驶。对此辩解,卷宗内证据材料无法排除其辩解,扬州开发区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向专家咨询,通过间接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盛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年11月13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支持了开发区检察院的指控,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法院判决后,盛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2 酒驾“二进宫”
2018年8月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沿本市真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园路交叉路口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合量为187.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仪征市公安局在办案中查明,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7月23日,仪征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8月2日,仪征市检察院向仪征市法院提起公诉。8月9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典型案例3 凭空出现的“代驾”
2018年3月20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车,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城中学东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尤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5月8日,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将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许某某向检察机关辩解事故发生时系代驾开的车,其本人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经核实现场出警人员证言,查清在案发现场许某某第一时间承认了醉驾并未提出系代驾驾驶,且在涉案车辆上未发现代驾使用的小电动车。
2018年9月11日,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案例4 不开车也犯危险驾驶罪,原因为何?
2018年5月12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卜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禹某某饮酒后,提出驾驶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为扬州市某公司,实际保管人和使用人为禹某某)。禹某某明知卜某某大量饮用白酒,仍提供该车辆。后卜某某驾车与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祝某某电动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卜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禹某某驾驶该车驶离现场。
2019年1月29日,经扬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禹某某明知卜某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案例5 主动认错可从宽
2019年7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车至S611省道邵庄桥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孙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后又与其父亲一同返回现场。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
2020年1月7日,高邮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高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高邮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认错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1个半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2020年1月15日,高邮检察院向高邮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某提起公诉。高邮市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典型案例6 酒后挪车位是犯法,不冤!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与朋友聚餐并饮酒,后由其妻子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返回至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欲停车。由于李某某驾驶技术不熟练且道路较窄无法倒车入位,被告人周某某便替妻子倒车入位,其间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案发后,周某某与被撞车主达成赔偿谅解。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135mg/100ml。
2019年10月22日,宝应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事发于晚上9时左右,且位于居住小区,行驶距离仅为3-4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被告人有事前违法认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19年11月4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何为危险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区分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心共同犯罪
针对明知他人饮酒并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如果没有机动车,醉酒人员当然无车可驾,也就不构成犯罪。提供车辆的人员虽然不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用无异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提供犯罪工具的共犯。
认清“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货车、特种作业车等都属于机动车。
编辑: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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