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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2021年3月10日新华日报
如何立足中国检察机关的制度优势,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违法犯罪源头预防的作用,建立旨在提高我国企业预防违法犯罪自治能力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企业提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的自觉意识,帮助国内企业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这是新历史事件下必须重视的法治实践命题。
全球趋势及我国的建设现状
从全球范围看,国际社会的刑事合规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21世纪以来迅速发展成为全球趋势。
总之,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内含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语言及法律规范体系,在防控企业违法犯罪方面发挥显著作用,被称为近50年来国际法治领域的一大制度创新。
就我国而言,近年来企业风险控制与企业刑事合规日益成为法学研究及法治实践的热点,人们已充分认识到刑事合规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最高检自2020年3月启动对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了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在以检察职能助力构建中国特色刑事合规制度方面做出创新性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探索企业合规建设中国道路的建议
建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借鉴域外刑事合规立法基础上,尽快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确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切实发挥出刑事合规制度在引导、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制度功效。
在指导思想上全面贯彻“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中国检察机关在建设企业刑事合规预防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前端和引领作用;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树立科学的企业违法犯罪风险防控新观念,应对企业犯罪的关键不是刑罚,而是强化有效监管。
加强党的领导,将党内法规对国有企业的制度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企业的要求全面融入“合规体系”建设,体现企业合规建设的中国特色。
借鉴全球经验,利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契机,完善现行刑事法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制定专门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及条文,充分激励企业参与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提高违法犯罪预防能力的“中国特色单位刑事责任制度”。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增加如下表述:“单位犯罪在犯罪构成以及刑事责任内涵及认定方面有别于自然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公司主要管理者为了实现法人之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由于公司主要领导在监管控制方面的缺失致使处于其监管之下的公司成员为了实现法人之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
编辑: 张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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