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进程加快,高楼越来越多,“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近日,江苏省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追偿权纠纷。
2019年5月的一天,居住于常熟市某小区的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规划停车位上的汽车被砸坏了,查看后发现“罪魁祸首”是楼上掉落的一个玻璃瓶。因徐某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赔付了车损14560元。后来徐某将对外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同时由于侵权业主与物业管理人间的侵权责任,尚难明确区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责任,暂不向具体的住户和业主主张权利。
被告物业公司请求驳回保险公司所要求的赔偿,指出高中坠物导致的损伤并非物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应该向导致玻璃瓶掉落的物主追偿。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每年均有对于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张贴公告、横幅等在小区的每栋单元的大厅、电梯和门岗处,对于本案高空坠物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被人抛下造成车辆损失的玻璃杯归属到底是谁,还不清楚,但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仅张贴公告提醒不足以认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以30%为宜,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4368元。
【法官说法】
为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对高空抛物这一危险行为进行干预与管理,通过安装探头、加强宣传引导等行为来避免高空抛物的发生。华雨 颜志明
编辑: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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