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大胆恋爱,但是要小心结婚
因为只要一纸婚约
无论你是谁
无论你多聪明
都可能无法抵挡这种飞来横祸——被负债!
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
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
……
这些奇葩案例背后,是饱受诟病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长,2016年以来,每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民间借贷案件均超过10万件,其中,超过1/3的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适用“24条”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已成司法惯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多重关键词检索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援引“24 条”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均在六成以上。
这意味着,婚后负的债,不管是老公借的,还是老婆借的,哪怕被一方拿去赌博挥霍、包养小三,都由夫妻一起承担。
被负债300多万后,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点击量达到650多万。“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痛心地写道。
这群人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无知妇孺,超过一半的“被负债者”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当中有大学教授、法官、律师、军官、警察、医生、记者等。
成为“被负债人”后,少则五六十万元、多则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债务让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自己和家人忍受着“纹身人”的各种骚扰、恐吓、暴力讨债;名下房产、车辆被查封或执行,工资被冻结,甚至波及到个人婚前财产和再婚配偶的收入;还有很多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了“老赖”;因“被负债”而断送职场前途被迫辞职、转岗、降职、降级……
他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不少人的回答是:“嫁错了人!”
但是,“被负债者”并不能接受这样荒谬的答案,他们想找出问题的症结,并试图解决它。
由此,“24条公益群”成立,参加这个群的上千人来自全国27个省份。
翻看“24条公益群”的聊天记录可以发现,他们大多以一种近乎专业的方式来谈论案件,包括如何搜集证据,怎么制作证据列表,开庭时如何应诉,怎样写作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
群里明确提出,不欢迎那些“沉浸于负面情绪不能自拔的人”“煽动司法对抗,鼓动群体和群友越级上访等一切非理性行为的人”。
从2016年10月至今,“24条公益群”先后推出了284人版、527人版、1130人版、1556人版实名有效问卷调查报告,这些报告被群友大量寄送到了全国人大、政协、妇联和最高法等单位。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的信件”,引来了各界的关注,并最终撬动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程序。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备受争议的“24条”作出修正。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虽然简单,但它明确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夫妻关系(一方债务)≠共同清偿
“‘新解释’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现象级事件,见证了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显效大验,是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民间呼吁良性互动的成功样本。”“新解释”出台的当天,“24条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在微博上写下了这句话。
法德永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歌认为,新司法解释修正了“24条”的问题,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说是法律回应民意的一大进步”。
在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蔚看来,新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动在第三条,该项条文明确,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要求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以往,这个举证责任在被要求承担债务的配偶一方。“基本上举证责任分给谁,谁就败诉,因为婚姻期间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非常难去证明。”王蔚说。
修正后,被负债能否真正终结?
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在全国各地先后出现一些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判例。在江苏,沭阳、江阴等地法院陆续公布了适用新司法解释的首例判决。
2013年开始江阴的周某(女)陆续在外借钱,金额达到2000万元,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直接转手借给了别人。如果简单依照“24条”,周某的前夫也需要还钱。得益于新司法解释,法官判决2000万元不属于共同债务。
1月19日,宿迁沭阳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9日,王某(女)及沭阳某服饰公司以吸收投资为名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6年9月13日,王某和杨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对本息进行结算,确认王某欠杨某本息合计1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分期还款。2017年4月15日,王某再次向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7年7月1日还款。还款期届满后,王某未按时归还两笔借款,杨某诉至本院。另查明:王某和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判决:本案所涉两笔债务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两笔债务均未经高某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原告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高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一些案件似乎还在援引“24条”。苏州的张女士就在最近的一场官司中,在丈夫的债权人没有任何举证的情况下,直接被认定为共同负债。这只是刚开始,她还有8起案子等待判决。
新司法解释后也产生新问题
共同生活、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究竟如何认定,新的司法解释未能予以明确,不少“负债者”对此深表担心。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一直争议不断。最近,曾经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小马奔腾老总去世,遗孀金燕被负债2亿元的新闻引发热议,其中一大争议焦点即是,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金燕是否与老公算作共同经营。
“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这些很好认定,但是共同生产经营的方式非常多样,既有合开‘夫妻店’,也有参股等形式的间接经营,认定上难度很大。” 王蔚指出,在加大债权人义务的同时,如何维护其权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恶意逃避债务,是司法实践中接下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南通中院2月8日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件,法院认为,涉案的10万元借款发生在婚姻期间,用于投资医疗机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一般系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李某未能举证证明与王某在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应认定王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1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李秀萍认为,这个判决的裁判逻辑仍是预设推定共债,没有考察是否真实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实际用于家庭共同财产增益,且将举证责任又分配给了被负债的一方。
冤案能否申请再审翻盘?
除了审理中的案件,人们还关注的是,那些已经判决生效的“被负债者”,他们是否还有通过申请再审重获“人生翻盘”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2月7日再次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在这里用的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就表明最高法院的态度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李秀萍说,从他们的调研统计来看,翻案压力远比预期的小得多,比如江苏群在跟踪更新案情进展时就发现相当比例受害人流失现象。“不少当事人执行已经差不多了,或者心力耗竭,或者金额较小人生还能再翻盘,自己也不想再折腾了。”
但她也表示,目前的情况并不太乐观。“各省贯彻落实解释精神的差异很大,比如安徽省高院,已经原则上表示给与再审立案。”
眼下,除了关注正在审理的个案,李秀萍正在带着群友推动呼吁搭建针对24条受害人的专项维权通道。“目前好几个省妇联和高院都已经在着手推动这个解决机制,希望一些还未行动的法院也能停止观望。”她也呼吁尽快解决新解释未能解决的未尽事宜,比如多笔小额债务总额累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进一步明确经营之债的性质认定,也应以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是否用于家庭共同财产增益为标准判断;比如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部分,应以婚后共同财产为限来执行,个人婚前财产和离婚后收入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不得被连累。
撰稿 毛弥
新华日报社全媒体时政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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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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