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2月28日电(记者 刘巍巍)江苏省苏州市公积金中心等六部门27日发布《在苏就业港澳台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日起,所有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缴存、并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与当地职工“同城同待遇”。
2017年底,住建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抓紧出台实施办法,为在内地创新创业的港澳台同胞安居提供更多便利。
苏州市作为港澳台同胞较为集中的城市,历来关注港澳台同胞安居情况,积极探索放开对相关人群缴存使用公积金的限制。首先在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实现突破,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让更多人群享有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权利。住建部等部门正是以苏州市的这一系列做法作为蓝本制定并印发了该《意见》。
按照《办法》,在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工作且按规定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尚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港澳台职工均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依据与当地职工一样的操作规定来执行。
已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今后在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自住房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或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凭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苏州市公积金中心统计显示,目前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已达500余人;累计为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687笔,总金额441.09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17.4万元。
编辑: 王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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