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怀孕前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想休个“保胎假”“孕期假”还需要单位同意?一些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3月27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与去年底的初审稿相比,提交二审的修改稿在“孕期假”“男性共同育儿假”、夫妻财产互查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调理和完善。如无意外,这部地方立法有望在此次会议上得以通过,并定名为《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变化一:
想休“孕期假”,拿医院证明就可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自草拟起就广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关于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去年提交初审的草案稿中写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女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休息。”
在上述的特殊情况下,女职工想休“保胎假”“孕期假”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初审稿中的相关表述引起一些省人常委会委员、列席代表的异议,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还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
记者注意到,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这一条款已修改成:“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变化二:
“共同育儿假”休几天,不作明确规定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生育、就业和公共服务保障的影响日益凸显。妈妈生完孩子后,爸爸该为家庭做些什么?当甩手掌柜肯定不行。参与立法的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共同育儿假”,目的就是为了倡导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共同养育子女。
不过,关于“共同育儿假”怎么休,从省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再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一直在变化。去年6月初的征求意见稿,将这一假期明确为普遍性假期,相当于强制休,而且假期规定为不少于15天;到去年底时这一假期已经变成了“鼓励”执行,时间也减少到了不少于5天;再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表述再次简化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一定时间的共同育儿假。”
也就是说,在省级立法层面,将不对“共同育儿假”作强制性规定,也不明确时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相关人士指出,目前“共同育儿假”在全国都没有先例,主要还是考虑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和可操作性,但有一点明确的是,“共同育儿假”一旦写入了江苏地方立法,男职工就可以凭此向单位提出放假要求。
目前江苏的奶爸已经享有月子里15天的带薪“护理假”,若再增加产假期间的“共同育儿假”,那么在孩子出生的那段时间里,就可以多陪陪妻子,多带带孩子,分担更多家务。
变化三:
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性工人作人员进行
拿钱少,在家没地位?从法律上说,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并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为此,江苏此次立法对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作了详细规定。关于查询财产状况的条款,在初审和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和省人大内司委提出,部分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这一条已修改为:“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而在女性的人身权益中,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依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交汇点记者 石小磊
编辑: 曾力莹
{{ article.sysDisTopic }} {{ article.title }}
{{article.sysDisTopic}} {{article.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