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编制实施发展规划纲要。两会正在举行,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上海团开放日上透露,上海正会同苏浙两省研究制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这是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第一个示范方案,非常值得关注。
目前看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涉及范围包括沪苏浙三省市交界区域,具体目标是“打造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新标杆、一体化体制机制的试验田、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新引擎”。交通一体化作为区域一体化的瓶颈与突破口,更应率先在示范区创新交通治理体制机制,以交通一体化引领示范区一体化。具体而言,个人认为应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以协调理念为指导,在示范区创设交通治理委员会,推动跨区域交通管理体制变革。交通问题依靠单向的命令服从管理方式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交通问题更是如此。因此,需要秉持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理念,组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交通治理委员会,就示范区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事务,甚至是公众参与事务进行统筹协调,更多运用区际协议、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进行,走出一条不同于传统管理方式的治理路径。不过,为了弥补非强制治理方式的不足,也可在2018年下半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基础上,就某些重要交通管理事务通过两省一市人大授权,由示范区交通治理委员会通过决议作出要求,并监督示范区内相关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的执行情况,推动“刚柔并济”的交通治理体制变革。
第二,以共享理念为指导,创新开发利益溢价回收机制,推进轨道交通上的示范区一体化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应是区域范围内都市圈与城市群的高质量一体化,在交通上就应该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城郊铁路、城市地铁等轨道交通上的一体化。沪、苏、浙三省市交界区域的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都市圈意义上的一体化,因此发展城际铁路、城郊铁路甚至跨市域地铁,就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交通建设的头等大事。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差,需要政府投入资本金、拨付土地乃至后期运营补贴的大量支持,但轨道交通建设的外溢效应如站点附近、沿线的土地与房产增值,却难以通过现行有效机制反哺,因此有必要创新相关税费机制,重点就轨道交通建设受益范围的土地与房产增值回收部分收益,纳入示范区轨道交通建设基金统筹利用,以此推动示范区交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以开放理念为指导,转变示范区交通拥堵治理理念,准确处理拥堵治理的法律、经济与行政手段之间关系。以轨道交通为主干的公共交通引领都市圈一体化,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交通基本方略,个体机动化交通无法承担区内居民交通出行重任。但是,居民购买小汽车是其基本自由,也是其出行质量提升的重要保障。示范区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交通拥堵问题不能继续援用旧有的小汽车限行、限牌行政措施,应秉持开放的理念,在保障区内外居民小汽车出行自由的同时,基于车主自备车位的法理,以授权立法方式在示范区内开展“有位购车”的探索,通过“以静制动”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规模,缓解交通拥堵,同时结合法治化的拥堵治理经济方式尝试,为长三角区域内部分城市既有的机动车限牌、限号政策探索退出机制,推动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从理念到制度的变革。(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顾大松)
编辑: 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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