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挂在墙壁的无烟灶台、雨棚、太阳能等怎么挂不是违建?25日,南京市城管局、市规划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规字﹝2018﹞4号)(以下统一简称《意见》),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共十条,从职责分工、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内容、联席制度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规定。
《意见》明确回答了关于违法建设的边界问题。记者发现,此次意见显得更为人性化。比如在雨棚、无烟灶台等问题上,“如果是客观的设备,是为了满足必要的生活需求,就不算违建。”南京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宝军解读称以下这些日常争议较大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比如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商品房楼顶、退层平台、一楼院落等除外)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等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的范围等。,不过,他补充,这些行为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建阳光房活动板房等行为,《意见》实施后将被直接查处。张宝军说,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以及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对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规划局(分局)不再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意见》也开出了认定实施主体具体流程。南京市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提出认定意见;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局直接报请或通过市城管局转请市规划局认定;其他区城管局直接商请市规划局驻区规划分局认定。
商请认定的材料提供上,市、区城管局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提供《商请函》、照片、地理坐标信息(需使用市规划局天地图标注)、违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相应证据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及图片)、该案在南京市违法建设动态监管系统中的编号等相关资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各区(园区)城管局对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属于原区住建部门审批范围内的涉嫌违法建设,应当先商请辖区住建部门对历史审批情况进行查档,对规划审批情况出具证明,并作为商请规划认定函(报告)的附件。
在规划认定时限和内容上,规划局(分局)在收到《商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规划部门认定意见应当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验线、规划核实)。二是对规划影响程度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三是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四是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
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南京处理违建8000处,共计210万平方米。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到2020年12月31日,各个城市应完成所有违建处理。
交汇点记者 朱秀霞
编辑: 曾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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