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近日,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部署,南京市教育局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可查看附件)。今天上午(10月27日),多家媒体临时接到南京市教育局采访线索,由各区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检查。
培训机构都有哪些隐患和异常行为?
“本周,从教育部到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接连发文,对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展开专项治理工作。”南京市教育局职社处副处长于强坦言。南京市教育局昨晚临时通知,今天由各区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全市统一行动。之所以选在周末,因为这是培训集中的时段。”
专项督查内容:
机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消防是否达标;
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是否全部具有教师资格证;
收费管理是否符合“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的要求,有无突击涨价等异常行为。
查了什么?第一站督查点是在秦淮区天安国际大厦的新东方,秦淮区教育局副局长俞泰鸿告诉记者:“教育,一查办学资质,二查从事中小学培训是否有教师资格证,三查课程开设是否存在超前超纲,如果发现问题就要整改,严格按照省里‘8个一’的要求。”
在现场,记者了解到,除了教育外,物价将主要督查收费合规、公安消防督查安全隐患、工商将对招生宣传合规问题进行督查。秦淮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谢景波表示:“物价部门查价目表,收费标准,另外查合同查票据。如果发现问题,先退款,再整改,不执行的话有相应处罚。”
据了解,11月1日起,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物价部门表示,如果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力,会计入国家征信系统。
对不合适的宣传说NO!
“市场监管部门,包括教育部门会对培训机构的宣传提要求。以过往学生、好的学生的成绩来证明培训的有效,而且上面还涉及了在校学生,这肯定是不合适的。”秦淮区教育局副局长俞泰鸿。在现场,检查人员发现,该机构用过往学生成绩宣传培训的有效性,甚至涉及在校中小学生信息,市场监管将收缴这类宣传材料。
第一站新东方(天安国际校区)督查结果汇总:
新东方天安国际教学点负责人不在,很多东西没办法查。
目前看到存在的问题:
1、一个营业执照是鼓楼区的,在秦淮有没有备案尚在查证中。
2、类似光荣榜这样的违规宣传。以名校学生为噱头是不可以的。
3、物价部门的检查中,发现这个点因为是做留学的,所以雅思之类的收费,是按阶段、不是按时间收。但教学点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些课程没有超过三个月的。
后续还将进一步督查。
第二站,记者随督查队来到了乐灵(建邺区紫金西城中心)。南京建邺区职社科科长宋文祥说:“首先查了老师的资质和收费情况,没有发现问题,乐灵承诺,11月1号之后,严格按照三个月收费,多收的退费。 ”
在乐灵的营业执照上,清楚地写着办学内容只有外语培训、作文、思维训练。但督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该机构目前开设了数学学科的培训课程,属于超范围办学。建邺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天下午就会和审批区县栖霞区教育局通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继续“动真格”,划重点!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整治步骤
自查自纠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按照治理重点,集中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对照设置标准,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同时,各县(市、区)对今年以来接到的相关问题举报投诉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进步明确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省教育厅设立集中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主动受理投诉举报。
综合执法
(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
各设区市统一部署,推动各县(市、区)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督)、安监、城管和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逐一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综合执法检查文书,参加综合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各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
专项督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县级教育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和上一级教育部门书面报告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设区市开展全面督查,省教育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查,省纪委监委对各地集中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公布黑白名单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集中整治中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将黑会单信息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成
效果评估
(2019年1季度前完成)
省教育厅牵头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下阶段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各级教育部门结合集中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省教育厅牵头研究出台全省性政策规定,加强面上综合指导。
交汇点记者 葛灵丹 实习生 江月
附: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发〔2018〕13号),明确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三、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8、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五、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六、章程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七、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
4、校外培训机构应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事关机构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党对机构的领导。
八、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1、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九、师资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十、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十一、办学场所及设施
1、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2、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4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十二、培训项目、课程安排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并报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十四、诚信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十五、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通过区教育部门预审后,首先在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等安全验收,再到所在区教育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十六、教学点设置
1、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
2、校外培训机构在同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区教育部门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教育部门审批。
3、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总面积的2/3)。
本设置标准未明确的问题,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方法>和<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方法>的通知》(宁教职社〔2010〕24号)执行。
编辑: 邓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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