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由现行的875元/月提高到945元/月,继续在省内领先。
日前,经苏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现行的875元/月提高到945元/月。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405元/月提高到1520元/月。
那么,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如何同步调整?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救助处获悉: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225元/月提高到1323元/月,无业重残生活补贴标准由875元/月提高到945元/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三四级精智残生活补贴标准由525元/月提高到567元/月;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由1750元/月调整到1890元/月;低保就业人员扣减就业成本标准由262.5元/月调整到283.5元/月。
此次调标是自1996年我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17次调整,惠及全市近6.7万名困难对象。其中,城乡低保对象2.47万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1.34万人,特殊残疾人2.54万人。目前,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为786.98元和677.54元,居全省首位。
(来源:引力播)
编辑: 盛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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