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2日由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据该《办法》,未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近年来,常州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不断增长,给垃圾处置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是解决垃圾出路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跃峰介绍说,《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是2018年度常州市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其目的就在于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减少生活垃圾源头产生量、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据常州市城管局副局长杜彦介绍,该市自2017年开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扩面,2017-2020年,建成区要按照“20%、50%、80%、85%”的比例逐年提升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到2020年,农村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有机易腐烂垃圾就地生态处理。截至2018年11月底,常州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已达64.22%,农村已有21.5%行政村完成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责任采用列举式表述,明确职责分工,防止出现履职中的推诿扯皮情况;也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各个环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分别对社会力量职责、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基本义务作出了规定,引入了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该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不同主体违法行为相应的惩戒措施:违反该办法规定,未对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对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城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该办法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交汇点记者 唐传虎
编辑: 万小珍
{{ article.sysDisTopic }} {{ article.title }}
{{article.sysDisTopic}} {{article.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