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违禁捕鱼破坏海洋生态、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环境,这样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了所有公民的利益,谁来作原告让当事人补偿?3月7日,连云港、宁波等苏浙两省的检察官汇聚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连云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楠回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是刑事犯罪,还应承担民事公益赔偿责任,我们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我们代表社会公众去向当事人索赔。”
来自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凯雄说:“宁波和连云港都是沿海城市,渔民违禁捕鱼后,损害海洋生态赔偿的标的额是多少,如何确定、如何赔偿?”连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杜丽君说:“我们找海洋渔业专家鉴定,根据渔民的捕获量,捕一条鱼、一只虾,就选择合适的季节由海洋渔业部门放流同样数量的鱼苗虾苗,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杜丽君和浙江同行重温了连云港渔民补偿海洋资源案,此案因成功应用了“修复性”司法理念,不仅追究损害海洋渔业资源者的法律责任,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更修复了被损坏的海洋生态,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引意义,201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司法案例网评为“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回放】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尹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安排被告人李甲、秦甲、秦乙、李乙、秦丙先后驾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流刺网违规捕捞生产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830161元人民币,所捕获的水产品均由被告人尹某收购。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站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修复意见,针对尹某等6人伏休期间非法捕捞梭子蟹、海蜇的行为,建议放流中国对虾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补偿自然资源、还渔于海。根据当时市场行情,按照执法机构查获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折算中国对虾苗数量,共为1365万尾。按照省渔业指导部2015年中国对虾苗增殖放流中标价约60元/万尾,约合人民币81900元。
【诉讼请求】判令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补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90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放流方式为渔船运输至海州湾海域人工放流,放流时间为2016年4月。尹某等6人于2016年4月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专业化诉讼+恢复性司法”办案模式助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检察公益保护“一诉三赢”。他们积极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全市首创“异地补植”、“增值放流”的环境资源受损修复方式,助推此类案件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被损坏环境的修复功能,罪犯人员回归社会功能“一判三赢”效果。所办多起案件在省、市检察公益保护实践中具有标本性意义。
交汇点记者 程长春
通讯员 徐继全 文、图
编辑: 许珵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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