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12月1日上午,亭湖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宣判了4起交通刑事案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3起、危险驾驶案件1起。同时,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各单位法制员与30名驾校学员参与庭审,并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刑事案件相关情况,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守法律底线,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数据发布
据统计,今年1至11月份,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607起,危险驾驶案件1003起,刑事拘留377人。
从查处的危险驾驶罪类型来看,醉酒驾驶案件数量最多,共计1000起,其次为严重超员,共3起。从涉案人员驾龄分布来看,驾龄在4~10年的最多,占总数的41.5%;驾龄在15年以上的“老司机”和驾龄在一年以内的新手占比较少,分别占总数的7.9%和7.3%。交警分析,驾龄在4~10年的驾驶人自认为驾驶技能娴熟,更容易危险驾驶,而驾龄在15年以上的驾驶人因个人经历或身体原因会比较谨慎,驾龄在一年以内的驾驶人因驾驶技能还未娴熟,也相对比较谨慎。
从案发时段分析,发生在18时至次日零时的案件较多,占总数的59.8%;9时至12时发生最少,占总数的5.3%。交警分析,因驾驶人认为18时至次日零时查处警力薄弱,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更容易危险驾驶。
集中宣判案例
危险驾驶案
今年9月25日21时33分,被告人余某驾驶苏J887XX小型轿车,沿市区新都路行驶至铁道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五大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余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70毫克,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法院当庭审判,判处余某拘役两个月。
交通肇事案
今年6月6日7时55分,被告人刘某驾驶苏J303XX号小型轿车,沿市区峨眉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23号路灯路段,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遇情况处置不当,与沿峨眉山路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致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法院当庭审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16日10时30分,被告人秦某驾驶苏GA22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658KM+936M处路段,因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造成挂车后三轴中轴左侧外轮胎脱离车身,轮胎撞上路边水渠旁的养护工人蔡某,事故致蔡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秦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法院当庭审判,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6年12月28日15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苏J009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市区青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月榭路交叉口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沿月榭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左转弯陈某驾驶的亭湖039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法院当庭审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上述被告人除了须负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将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的相应赔偿,真可谓是“因小失大”。
此次亭湖区法院对交通刑事案件集中公开宣判与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刑事案件大数据,旨在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法律宣传,提高法律认知度,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法院的审判动态,起到震慑“醉驾”人员与交通肇事者,警示教育他人的作用。同时告诫驾驶人员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高成本性,以进一步营造知法、守法、文明驾驶的浓厚氛围,使群众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编辑: 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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