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记者7月12日从扬州市获悉,该市近日出台《扬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部分行为将会被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信访人可能会因此在求职、评优等过程中受到惩戒。
扬州此次通过该《办法》明确,3种不当行为将会被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将被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进京去省上访;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被认定为无理诉求,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进京去省上访;信访人承诺息访息诉,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相关要求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上访。
信访人的行为被评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后,将撤销市级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优、评先;协助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评相关职称,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协助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协助限制参加由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涉事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仍拒不返还的,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上和列车软卧等,限制高档消费行为。
据介绍,扬州市制定出台该《办法》,旨在通过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言而有信、信守承诺的良好氛围。
交汇点记者 张晨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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