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4月17日,泰州市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正式出台。
根据规定,在干部日常考察考核、管理监督和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选任工作联动巡回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三责联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工作中,组织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进行专题约谈,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考察考核结果反馈、谈心谈话等一并进行。
函询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调查核实措施一并实施。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函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分析研判。予以采信的,要向本人进行反馈;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领导干部明显存在违纪违法,不履行职能的行为,以及出现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等行为时,进行诫勉。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主要包括提出建议、呈报审批、发送通知、组织约谈、报送材料、审核研判、整改督查、纪实归档等环节,实行全程纪实存入干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正确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韩兵
编辑: 廉昕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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