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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科学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一是界定了湿地保护范围。《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定义,即“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科学合理界定了湿地保护的范围,既与《湿地公约》充分衔接,体现了我国作为缔约国积极履约的责任担当,也充分吸纳了多年来我国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立法实践经验,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湿地保护实际。
二是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立了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规定了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政府预算。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同时,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兼顾湿地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同合作。
三是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湿地保护法突出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作用,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提出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面积总量控制、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湿地恢复费、湿地动态监测评估等制度。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方向,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的不利影响,明确禁止各种破坏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湿地永续利用,使得湿地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贯通为一体。在湿地修复方面,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修复工作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是规定了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了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县级以上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湿地保护执法权;明确了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和违法主体破坏湿地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并相继出台湿地名录管理、湿地征收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湿地生态监测、小微湿地建设等制度或行业规范,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全省各地依法推进湿地保护管理并卓有成效,全省已建立世界自然遗产地1处、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75处、湿地保护小区535处,自然湿地保护率达61.9%,全省生态地位最重要、生物多样性最丰富、自然景观最优美的重要湿地得到保护。同时,全省积极响应长江生态大保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南水北调东线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太湖水污染防治等国家、省重大生态保护战略部署,大力推进水污染治理,实行河(湖)长制,实施退圩(渔)还湿(湖、河、滩),持续开展长江、太湖、洪泽湖、滨海等重要湿地修复治理,“十三五”期间修复湿地植被30余万亩,全省湿地生态质量逐步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策划:姚志刚 庾康
责任编辑:魏林娜 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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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魏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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